电动车上牌照在哪里办?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市交管部门在前期设置71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便民服务点的基础上,即日起再次推出107家便民服务网点,方便群众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
截至目前,本市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数量已达178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对《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且不在产品目录内的车辆,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今年10月31日该过渡期将结束,随着过渡期截止日的日益临近,广大市民群众置换新车的需求释放较为集中。
为避免市民在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排队等候,交管部门建议市民优先选择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上牌,所有便民服务点不局限于登记本店销售车辆,市民在其他门店购买的车辆也可在同品牌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上牌。
同时,交管部门还特别提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去当地车管所办证大厅,收费标准各地不同,需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发票,就需要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开证明,去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办好了就能拿牌照了。
2,电动车上牌照所需手续,缴纳购置税,新车上保险刑侦检测,检测站办证非免检车过线检测,交款、填表,拓号照相,资料采集;,领上牌资料,交资料车主签名,民警对车辆外检及确认,选号、领回执单,车牌固封安装牌照,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电动车登记上牌有行驶证才能上路
《草案》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路行驶。一人限办一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超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电动车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
《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应遵守交通规则;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不得载人。
超标电动车上路最高罚款1000元
据介绍,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驾驶在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或者临时通行许可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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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
车辆所有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代为申请车辆登记上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修正)》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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