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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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质量强市战略,提升杭州市质量总体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质量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质量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品牌示范、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落实和保障质量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在与国家及省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对接的基础上,推进市和区、县(市)两级质量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关键领域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国有性质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保障计量管理和技术研究的投入,推进高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高准确度分析测试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建设计量测试体系。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建立杭州标准化智库,加强杭州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依托本市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推动标准化国际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标准比对和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等交流合作机制。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和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建设企业质量文化,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重点在制造业领域推行,逐步推广至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业态。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质量技术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研发投入,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推广、激励等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规范、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评价机制,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发、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健全品牌管理体系,争创各类品牌荣誉。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质量专家服务团,针对企业、行业存在的质量关键共性问题,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活动,传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中小企业提质增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落实和保障质量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在与国家及省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对接的基础上,推进市和区、县(市)两级质量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关键领域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国有性质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保障计量管理和技术研究的投入,推进高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高准确度分析测试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建设计量测试体系。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建立杭州标准化智库,加强杭州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依托本市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推动标准化国际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标准比对和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等交流合作机制。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和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建设企业质量文化,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重点在制造业领域推行,逐步推广至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业态。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质量技术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研发投入,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推广、激励等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规范、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评价机制,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发、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健全品牌管理体系,争创各类品牌荣誉。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质量专家服务团,针对企业、行业存在的质量关键共性问题,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活动,传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中小企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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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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