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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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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