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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的赔偿如下: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康复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基金支付。
6、一次性工伤医疗耐游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昌大销上年全省社平工资,工伤基。
金付。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上年全省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付。
8、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定级后停发。
9、停工留薪期护理:家属同意护理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0、伤残定级仿卖后的护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康复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基金支付。
6、一次性工伤医疗耐游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昌大销上年全省社平工资,工伤基。
金付。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上年全省社平工资,用人单位付。
8、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费,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定级后停发。
9、停工留薪期护理:家属同意护理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0、伤残定级仿卖后的护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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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5)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6)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7)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9)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标准: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12)梁敬安家补助费: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13)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6)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橡孝慎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慎敏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橡孝慎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慎敏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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