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同一增值税主体的,是一般纳税人就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是一般纳税人,他们是相对应的。
2、条件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2018年4月份修改执行),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三大对象(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而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3、发票的开具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征收率增值税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指特定项目)的增值税发票。
4、申请代 开专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自行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 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必须自行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申报期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而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6、享受优惠政策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额税收优惠,而一般纳税人则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7、应交增值税的计算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
8、会计处理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成本价款金额全额即价税合计进入成本。一般纳税人进价部分进入成本,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包括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般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或者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可以申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营改增”企业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可以申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具体法规政策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规定,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规定,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刚成立的企业,在不知道自己年销售额的情况下,首先可以预估其销售额,判断是否能够达到标准;其次根据企业上下游的情况:若下游客户均为一般纳税人,且要求贵方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较多,若上游客户能为贵方开具专票,即使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以便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程序简化,具体可参考如下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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