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哪些?
无因管理通俗的例子是:
菜农黄某在园内用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良好,2003年3月7日吴某与江某各自豢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
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心拿起竹竿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手拇指,引起慢性骨髓炎,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刘某索赔未获,遂诉至江西省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
法律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这是因为黄某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刘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黄某的损失而对黄某的菜园进行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黄某应当承担管理费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的性质是防止侵害行为,是为防止黄某的财产遭受动物的侵害,进行制止,因此而使自己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的特征,不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
据此,刘某首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吴某和江某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吴某和江某无力赔偿或者无力全部赔偿,黄某作为受害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是无因管理行为还是防止侵害行为,尽管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二者适用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
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在这一点上,二者完全不同。
第二,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种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种中,有防止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
第三,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的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在防止侵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应受到损害,其损害是因侵害所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防止侵害行为,而不是无因管理。
为防止侵害行为的理由,一、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是有无侵害就本案来说,黄某的菜园遭到破坏,种植的蔬菜受到损害尽管因黄某家无人,而对菜园一时无法进行管理,但无因管理本身不存在不法侵害问题。
吴某与江某的狗到黄家菜园里撕咬,这是一种侵害行为并且黄家的财产受到实际的损失,因此,这一行为从主要的区别上看,性质是清楚的,不是无因管理。
二、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与无因管理不同,无因管理只存在管理人和本人两种主体,不存在侵害人这种主体,而本案中侵害事实是由狗造成的,但狗是由于主任管理不周致使其窜到他人园中侵害他人利益的,因而狗的主体实际上是侵害人。
这样,本案法律关系中就存在三种主体,即侵害人、受益人、和防止侵害人,这是和防止侵害法律关系相同的。
三、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只是支出了必要的管理费用,而不是实际受到了损害,而本案的刘某为使黄某少受损失,予以制止撕咬中的狗,被狗咬伤,这是实际的损害而不是一般管理费用的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它也不是无因管理。
四、从实际承担法律后果上看,本案也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其他人没有义务来支付,从本案看,侵害行为引起刘某的制止,制止过程中刘某遭到了损害。
刘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江家的狗将其咬伤,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应当是江某,吴某的狗亦是侵害的危险来源,虽非直接损害原因,但为起因之一,因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黄是受益人,如果吴某、江某无力全部赔偿的话,受益人亦应对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这种责任承担的情形,是与无因管理截然不同的,通过对本无因管理案例的阅读,应该可以更加清楚的认识无因管理的行为特征,对于无因管理认定应该有了更清晰的感觉,对于无因管理的辨析应该从其成立条件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无因管理这种行为。
无因管理的特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无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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