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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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二、言语行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言语行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而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而是有目的地通过语言完成若干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即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语言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表述性功能指人们利用语言来传达词语的字面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而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人所产生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力”(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当然,一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一种功能而去排除另一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行为”(语内行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行为”(语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认为一个施为性行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一个行为而实施(1975:60)。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一个间接的表示请求的言语行为,而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言语行为而实施的。同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行为。他把本身有差异的语外行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通过把语外行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心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言语行为之分类
从语言教学的角度关注语言行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人教学大纲之中。许多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Levinson (1981)称之“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大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手(他认为英语中大概有一千到一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行为
2 ) Exercitives施权行为
3 ) Commissives承诺行为
4 ) Behabitive,表态行为
5 )Expositives阐述行为
Wilkins却把言语行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方面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Austin的“判定”与Wilkin。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而Austin的“阐述”大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又之,在Wilkin。的分类里,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一席之地。
《人门水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言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言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言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力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力强调各自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行为混为一体;2)并非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一致的原则。而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而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人的主观决定。
Searle一直试图对言语行为进行一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而进行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要说明不同的行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因此,Searlo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心态(psychological state)。运用这些原则,Searle进而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言,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自己的观念;
2 ) directive。指令,让受话人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人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生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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