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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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2、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2、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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