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式托育的政策
一、201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二)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
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
(十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
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
二、2019年2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六、支持妇女就业。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三、2019年4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2019年10月30日
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第一类 鼓励类
(新增)四十、养老与托育服务
(其中包含)17、家庭养育支援及育儿指导
五、2020年10月
全国妇联
印发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意见》指出:
要深入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开展一对一咨询和入户指导,满足家庭个性化需求。
《意见》强调:
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加强与社区(村)的协调联动,探索建立社区(村)托育服务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开展互助式托育服务。
六、2020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
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
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10 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综合以上的政策,结合市场现阶段实践经历,可以看出,“家庭式托育”的形式与内涵很丰富,紧靠“家庭为主”的发展方向,紧密面向家庭,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七、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家庭式托育”的现有形式与内涵总结:
从形式上,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
1、家庭养育支持与入户指导
——孩子由家长自己带养,专业机构通过入户的形式,为家庭提供个性化的养育支持及育儿指导;
2、家庭互助式托育服务
——个别家庭之间联合,共享一部分家庭空间与资源,采用轮流、短期临时、互助等方式,相互提供养育支持及婴儿照料服务;
3、家庭托育点
——在城乡居民小区内的家庭住房空间与环境中,由宝妈、专业育婴员、服务从业者等人员自主创业,开设的小型化、小规模的托育机构,带有“商业+互助+普惠”等多重属性。
4、社区托育服务中心
——在城乡居民社区中,由专业机构或创业者创建,面向所在社区的家庭开展养育支持、育儿指导、家庭育幼等服务的实体机构,它以家庭指导服务为主、机构托育服务为辅。
从服务内容与内涵上,包括以下项目:
1、婴幼儿保育服务
——包括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2、婴幼儿启蒙教育
——包括智力开发、心理健康等儿童早期发展项目,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家长指导服务
——主要面向家长和家庭成员,提供科学养育知识、育婴培训、育儿咨询与指导等个性化的服务,帮助提升家长的养育水平,提高整个家庭的育幼能力。
简要总结,不尽完善,欢迎交流补充。
从2015年全年开放二孩政策至今,已过去5年时间,我们对“新托育”相关的政策、市场、客户、内容、实践等核心要素的理解认知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探索的东西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
尤其是对于国办文件中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两句话的理解,前两年市场更侧重于后半句“托育补充”,大量的社会化托育机构新建兴起。而对于前半句“家庭为主”,探索和进展还比较缓慢。
展望未来
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其中把“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纳入重点任务表,正在多部门协同下稳步推进。
十四五时期,“家庭托育”和“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正在迎来属于自己的机遇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