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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可转债一般在发行之后的一个月内上市,上市当天,可转债可能会出现上涨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下跌的情况,影响其涨跌的因素如下:
1、正股情况
当可转债的正股,因为其业绩较好,或者其它的利好消息刺激下,正股正处于上涨趋势中,则可转债在其带动下,在上市的当天会出现上涨的情况,反之,当可转债的正股价正处于下跌通道,则可转债受正股的影响,在上市的当天可能会下跌。
2、成交量影响
当可转债上市当天,市场上的投资者比较看好它,进行大量的买入操作,从而推动其价格上涨,反之,在上市当天,存在大量的投资者卖出可转债,进行套利操作,在空方力量的影响下,其价格会出现下跌的情况。
3、市场行情
可转债的市场行情较好,存在大量的资金炒作,则可转债在上市的当天可能会上涨,比如,2020年的年初,可转债市场火爆,大量的资金流入可转债市场,可转债价格普遍上涨,反之,在可转债市场行情较差的情况下,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可转债上市当天可能会出现下跌的情况。
拓展资料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1、正股情况
当可转债的正股,因为其业绩较好,或者其它的利好消息刺激下,正股正处于上涨趋势中,则可转债在其带动下,在上市的当天会出现上涨的情况,反之,当可转债的正股价正处于下跌通道,则可转债受正股的影响,在上市的当天可能会下跌。
2、成交量影响
当可转债上市当天,市场上的投资者比较看好它,进行大量的买入操作,从而推动其价格上涨,反之,在上市当天,存在大量的投资者卖出可转债,进行套利操作,在空方力量的影响下,其价格会出现下跌的情况。
3、市场行情
可转债的市场行情较好,存在大量的资金炒作,则可转债在上市的当天可能会上涨,比如,2020年的年初,可转债市场火爆,大量的资金流入可转债市场,可转债价格普遍上涨,反之,在可转债市场行情较差的情况下,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可转债上市当天可能会出现下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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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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