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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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第三条 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第十三条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第三条 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第十三条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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