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失业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自愿性失业是指工人所要求得到的实际工资超过了其边际生产率,或在现行的工作条件能够就业、但不愿接受此工作条件而未被雇佣所造成的失业。1、是高校毕业生,他们对就业过于挑剔,认为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挑来挑去没有工作。2、是以工作太累太紧张、不适应为由,自动离岗离职,他们觉得在家里呆着舒服。3、是“创业幻想型”的年轻人,他们有强烈的创业愿望,但缺乏真才实学而又不甘心当个打工者。4、是频频跳槽者,跳来跳去,最后“跳”回家里无事可做,靠父母养活。5、是单位下岗的年轻人。6、是文化低、技能差,怕苦怕累,索性躺在家中“啃”父母。由于就业压力和父母宠爱交织在一起,催生出一个独特的现象——“啃老”。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