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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司消防设施不合格怎么举报?
(一)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
(二)可以拨打96119电话投诉。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以下12种: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 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 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 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公司消防设施不合格怎么举报?
(一)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
(二)可以拨打96119电话投诉。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以下12种: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 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 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 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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