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什么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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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有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其实都是“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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