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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残鉴定需要通知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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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伤残鉴定,指的是一种受伤以后需要接受的,残废的严重程度的鉴定,一般包括了交通事故伤残以及打架斗殴伤残,还有工伤事故伤残以及意外伤害伤残。那么,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下面让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
选鉴定机构时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做鉴定时伤者以外的人不到场不影响鉴定。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三、伤残鉴定的等级划分
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以上是一篇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伤残鉴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还有伤残鉴定的概念以及伤残鉴定的划分标准,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律师!
一、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
选鉴定机构时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做鉴定时伤者以外的人不到场不影响鉴定。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三、伤残鉴定的等级划分
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以上是一篇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是否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伤残鉴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还有伤残鉴定的概念以及伤残鉴定的划分标准,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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