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强奸罪么?
古代有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古代强奸罪(来源中国网)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奸罪”要宽容得多。比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西汉初年《杂律》中,规定通奸罪,双方“完为城旦舂”(男子为国家筑城,女子为国家舂米)。但男子为官吏身份的,就按照强奸罪处罚,处以宫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奸的,不过是徒二年的罪名。
明清法律进一步减轻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枷号示众若干天的附加刑。
如果发生《一报还一报》那样的未婚通奸,唐律规定双方各处徒一年半,日后也不能结婚。可能是考虑到这样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没有这样的条文,只是规定未婚男女和奸,处杖八十。
对于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性行为,中国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宽容性。就目前能够见到的古代法律条文来说,兽奸和鸡奸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刑罚。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条例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
只是将鸡奸行为作为一般的污辱侵害人身来处罚,并不认为是一种性行为。清代设置条例,凡是在抢劫、绑架之类重罪中有强行鸡奸行为的,要加重为“斩立决”。
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又允许私人自行处死通奸者。早在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公然宣布“夫为寄,杀之无罪”,丈夫像公猪那样钻到别的窝里去与人通奸,妻子杀了他是无罪的。以后的法律没有这样的内容。
后来元朝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规定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而捉奸告官不过是处奸夫奸妇杖七十七而已。这条法律后来被明清两代继承,允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反过来妻子对于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样的私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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