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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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职能
监督是行为主体对被监督对象的约束和督促,以控制其行为方式。监督可以分为经济监督和非经济监督,经济监督又进一步分成所有权监督和经管权监督。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共有职能或基本职能,而这一职能又通过监察、鉴证和评价三个具体职能得以体现和实现。
(二)监察职能
监察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在保存和运用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证和处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标准,揭露错弊或违法行为;二是在审查取证、揭示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失人或犯罪人的查处,或予以经济制裁,或予以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予以刑事处理。
(三)鉴证职能
鉴证职能是指鉴定和证明。审计的鉴证职能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确以至合法性所作的审查核实。鉴证职能通常是为了监督被审主体履行财产和会计责任的情况,就是对被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说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正确性进行公证。鉴证职能是民间审计的主要职能。
(四)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就是通过审查分析,确定被审主体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等,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评价职能不是一种预防和制约性功能,而是一种建设性功能。评价职能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更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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