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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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如下:
1、增加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3、工资支出;
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
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
6、商务娱乐;
7、慈善捐款;
8、计提折旧费用;
9、无形资产摊销;
10、租金。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
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八、各种赞助支出。
九、国债利息收入。
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
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
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
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增加的项目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3、工资支出;
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
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
6、商务娱乐;
7、慈善捐款;
8、计提折旧费用;
9、无形资产摊销;
10、租金。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
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八、各种赞助支出。
九、国债利息收入。
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什么?
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
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
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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