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够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表现为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平等地适用刑法进行定罪量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的义务有以下: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总之,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