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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姝婷法务
2023-04-20 · 超过12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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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 宅基地 ,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湖南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农村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必须凭当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资料)且无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引进重点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 、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迁出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权属不清楚的或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 (一)县城中心城区、乡镇中心镇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布点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积≤8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国道、省道两侧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娄底大道双峰段两厢土地500米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大道双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积≤120平方米标准进行建设。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园地、林地、荒山空地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宅基地报审程序:建房申请人持户口薄、 身份证 、原 宅基地使用证 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位置、地类、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主会议讨论(或以户主签字的形式)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申请人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基本情况,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绘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图,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所在乡镇群工站审查,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察看。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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