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实际居住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哪些人有公房居住权益:(一)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处公房享有居住权(物权)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特殊情况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住房一方请求法院判定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居住权益”这个概念,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脚的。(二)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数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没有人说他们是非法居住,也没有人将他们从居住的公房中驱赶出来,可见,他们的居住权益和源物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的。(三)在法律上,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律否认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事实上,确保人民群众有房子住,这是我们国家一唤液贯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要求。只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将一部分比较成熟、定型的民事权益写进法律,成为民裂激事权利。而在这些民事权利之外,同时并存的还有大量的、没有办法详尽写入法律的民事权益。而且,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长和丰富的,今天的民事权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民事权利,所以承认在民事权利之外尚有大量正当的民事权益,是实事求是的表现。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