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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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问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问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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