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是按照个人申请

贾宝骅
2023-03-20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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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广西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毕业年度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身患残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档立卡贫困家庭、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等 6 个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一次性发放,因此 2017 届高校毕业生的发放标准为 1120 元 / 人。补贴的申请流程方面:首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毕业学年 3 月 10 日前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于 4 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后,于 6 月 30 日前将补贴一次性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7 届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属于特困人员(孤儿)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次年与 2018 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但补贴标准依照 2017 年标准执行。
谁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就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成员。
(四)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未脱贫户)。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就读高校前或高校求学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二、广西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补贴申报类型,向所在高校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
(1)属于身患残疾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属于获得过国助学贷款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经办银行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属于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家庭成员持有的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
(4)属于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5)属于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6)属于特困人员(孤儿)类高校毕业生还需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上述材料中,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原件交学校查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发证机关或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4号人社大厦718室。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与原有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更新后的《办法》新增了补贴项目、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简化了有关补贴业务的办理手续。
新增补贴项目
一是新增职业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二是新增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三是新增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培训机构一定补助。
提高补贴标准
一是提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将就业技能培训各等级补贴标准均提高20%以上。
二是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三是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
四是提高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将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统一提高至2000元。
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一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年度前1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在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参加退役后适应性培训的年度退役士兵。
二是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带动就业补贴范围扩大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是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
四是将求职创业补贴人群扩大至毕业学年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简化办理手续
一是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二是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三是实施一次审批原则。要求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初次申请时限时办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据了解,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修订后的《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比如井下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津贴、海岛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等;
保健性津贴,比如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技术性津贴,比如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年龄性津贴,比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
其他津贴,比如伙食津贴。
2、补贴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比如房贴、水电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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