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政府招标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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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部分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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