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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为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康...
八、康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 向某市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康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估价为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康乐公司又请本市兴源大厦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兴源大厦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借款合同期满后,康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向银行还款。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康乐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后,征求兴源大厦意见,请其继续提供担保。兴源大厦表示同意,但三方未重新订立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 6个月期限届满时,因市场发生变化,康乐公司经营状况陷于困境,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银行要求兴源大厦代康乐公司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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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曾经取得了担保人的同意,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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