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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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
(2)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二)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六)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七)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八)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九)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2)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1、办理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2、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必须);
(2)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可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可选);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6)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可选);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可选)。
三、受理条件
(一)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二)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三)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立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四)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六)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居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另外,负责住宿登记的人员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证)。
四、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必须);
(2)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可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可选);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6)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可选);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可选)。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
(2)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二)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六)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七)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八)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九)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2)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1、办理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2、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必须);
(2)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可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可选);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6)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可选);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可选)。
三、受理条件
(一)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二)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三)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立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四)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六)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居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另外,负责住宿登记的人员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证)。
四、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必须);
(2)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可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可选);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6)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可选);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可选)。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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