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如下:
化学事故现场应急措施如下:
1、衣服着火,就地翻滚熄灭火苗,或者有安全冲洗设备可用,则立即用水浸透衣物,如有必要,采取医学处理,向导师和安全部门报告事故。
2、化学品溅到身体,用紧急冲洗设备或水龙头将身体溅到的部位在快速流动的水下冲洗至少5分钟,立即除去被溅到的衣物,确认化学品没有进到鞋内,如有必要,采取医学处理,向导师和安全部门报告事故。
3、轻微割破和刺伤,用力地使用肥皂和水冲洗伤口几分钟并挤出血液,如有必要,采取医学处理,向导师和安全部门报告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