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等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以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己任。
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直接体现在反垄断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价格、企业组织等也都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政府的经济管理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维护公平竞争,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
原则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
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