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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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权利的规定是:凡是中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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