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
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s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问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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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学小青年
推荐于2016-11-07 · TA获得超过18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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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
  (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签订的彩电买卖合同有效。
  2、(1)有。《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有。赵某回来后,首先应当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不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要示,但是在李某夫妇和赵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牵着你的手544
推荐于2017-10-0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牵着你的手544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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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编)的配套案例教学用书,在体例上基本与《民法》教材保持一致,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全书从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选取了4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每个案例分析分基本案情、法院裁判、法理评析、自测案例四个部分。其中,法理评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基本民法问题,并对法院裁判的得失进行分析。自测案例主要围绕法理评析中所涉及的民法问题,以实例的形式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练习之用。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案例教材,也可以供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案例1 权利滥用纠纷案
案例2 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案
案例3 表见代理纠纷案
案例4 诉讼时效纠纷案
第二章 物权

案例5 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6 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利用纠纷案
案例7 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8 物权时效取得纠纷案
案例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案例10 征收承包地补偿纠纷案
案例1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12 抵押权纠纷案
案例13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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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钟情一生
2010-12-1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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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因为他已年满16周岁,且自己已经独立挣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无行为能力是在其购买电视之后,因此可以认定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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