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
孔兰英之子程永生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房前屋后树木数棵,房屋由程永生之妻史玉英及其儿子程波(6岁)居住使用。一年后史玉英与崔德华再婚,带儿子共同生活。当时为处理程永生遗产孔...
孔兰英之子程永生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房前屋后树木数棵,房屋由程永生之妻史玉英及其儿子程波(6岁)居住使用。一年后史玉英与崔德华再婚,带儿子共同生活。当时为处理程永生遗产孔兰英与史玉英发生争执,经村、乡调解无效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程永生所留遗产全部归程波继承所有,他人无权干涉和处理;房屋暂借给程永生的堂弟程永福居住使用,并由其看管房院和树木以及维修房屋。两年后,史玉英病故,程波随崔德华共同生活。崔德华将5间房屋以5000元的价款卖给了该村村民杨洪生,立有卖契,并收取了价款。后因借住房屋得程永福不能及时腾出房屋而与杨洪生发生争执,孔兰英得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程波的合法所有权并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问题:1.本案中崔德华是否为程波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本案中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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