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时,日本天皇的权力大还是首相的权力大?- 5
首相的权利更大天皇没有实权
日本天皇(英语:The Emperor of Japan)是日本君主的称号,相传为日本神话中的创世之神天照大神的后裔,也是神道教最高领袖,日本国家象征。从神话传说的神武天皇到现在明仁天皇共125代
君主制中的君主是作为一个人参与政治,天皇制中的天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则作为神统治日本。
皇室是天皇和皇族的统称。皇族包括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皇室中无姓氏,天皇赐予皇室人员“宫”的称号。明治宪法时,皇室成员与一般臣民不同,不登记户口,也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只受到皇室令的约束。二战后的新宪法规定,除继承皇位即摄政资格外,无任何政治特权。而且规定皇室成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皇位由皇族血统的男子继承,如天皇长子、长孙以及长子的子孙、天皇次子及其子孙、天皇兄弟及其子孙、天皇伯父、叔父及其子孙等。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应该继承皇位的第一个人)立即继位,天皇及其皇族不许收要养子。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简称日本总理大臣、日本总理,通称日本首相,是日本内阁的最高首长,也是日本国政府首脑,领导各行政机关运作。
其产生方式是在国会议员之中择一提名,再经国会议决指名,在形式上由日本天皇任命。现任首相是日本自由民主党党首安倍晋三(第98任、亦是日本战后第2位两度出任首相一职的政治人物),自2012年12月26日起就职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他法令,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宪法第68条)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宪法第75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宪法第72条)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宪法第72条)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宪法第74条)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条第2项)
指定内阁总理大臣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第10条)
掌有自卫队的最高指挥监督权(自卫队法第7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首相
摘录《大日本帝国宪法》部分如下: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 , 总揽【【统治权】】 , 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 , 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 , 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 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 【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 , 依紧急之需要 , 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 , 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 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 , 若议会不承诺时 , 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 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 及增进臣民之幸福 , 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 命令 , 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 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 之傣给 , 任免文武官员 , 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 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 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 天皇宣战娟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 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 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 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如上十余条,足可以证明自【明治天皇】始至【昭和天皇】(即裕仁)统治的前期(1945.9止),这段时间内天皇是掌握实权的!!
参考资料:《天皇的战争罪责..》
2018-02-14
没有裕仁下令,战争绝对不可能发生。不过,美国毕竟对日本进行过清理,现在天皇的权力已经很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