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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并通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单位职工失业后,在60日内应持以下证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本单位为其出具的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3、其它相关证明、证件。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必须将本人档案移交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科发给《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本人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后,将《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交回失业保险科,根据要求在指定的时间里到失业登记窗口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两次拒绝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在失业期间作为求职的证件。本人须在每年的一月份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验证,否则《失业证》作废。
二、单位职工失业后,在60日内应持以下证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本单位为其出具的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3、其它相关证明、证件。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单位必须将本人档案移交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科发给《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本人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并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后,将《潍坊市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张交回失业保险科,根据要求在指定的时间里到失业登记窗口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两次拒绝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在失业期间作为求职的证件。本人须在每年的一月份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验证,否则《失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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