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7年5月31日8时20分许,李某驾驶宇通客车由穆棱市穆棱镇驶往牡丹江市途中,沿301国道由东向西行至136KM450M磨刀石镇路口处,遇有田某驾驶...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5月31日8时20分许,李某驾驶宇通客车由穆棱市穆棱镇驶往牡丹江市途中,沿301国道由东向西行至136KM450M磨刀石镇路口处,遇有田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刘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宇通客车前端右侧与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田某和刘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以外原因:
1、田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横过道路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能保证安全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刘某无事故责任。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李某的宇通客车在交叉路口中超速,是否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展开
2007年5月31日8时20分许,李某驾驶宇通客车由穆棱市穆棱镇驶往牡丹江市途中,沿301国道由东向西行至136KM450M磨刀石镇路口处,遇有田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刘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宇通客车前端右侧与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田某和刘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以外原因:
1、田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横过道路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能保证安全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刘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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