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 替警告处分。
二、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严 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 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 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 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四、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
这一党纪处分适严用于严重违反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 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五、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 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 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处分的基本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原则与任务: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参考资料: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2/71384/4856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