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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2008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2008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颁布日期:2009-1-23 执行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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