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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口市依据营价发[2006]103号文件《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执行。具体标准为: ①普通居民。饮用水:2.65元/M3、非饮用水2.45元/M3。 ②特困居民。饮用水及非饮用水均1.5元/M3。 ③农村民用。饮用水2.15元/M3、非饮用水1.95元/M3。 ④商饮。饮用水:7.19元/M3、非饮用水6.97元/M3。 ⑤大生活。饮用水:4.495元/M3、非饮用水4.275元/M3。 ⑥基建。饮用水:6.49元/M3、非饮用水6.27元/M3。 ⑦高消费。饮用水:14.895元/M3、非饮用水14.675元/M3。 二、 非门市房及小区内门市、住宅窗口从事不以用水为主的经营活动的用户,饮用水及非饮用水均执行2.65元/M3,不考核用水指标。 三、非门市房及小区内门市,以前店后居从事不以用水为主的经营活动,饮用水及非饮用水均执行4.466元/M3;对有“特困用水收费证”的按2.65元/M3执行。不考核用水指标。(4.466元的构成是居民水价占60%,商业水价占40%)。 四、非门市房及小区内门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主且不以用水为主的,按适用水价执行,暂不考核用水指标。 五、非门市房及小区内门市,从事以用水为主的经营用户,执行适用水价,以前店后居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暂不考核用水指标。其他用户按其超指标用水部分加收0.5倍。 六、临街临路门市(含后改造),一律执行适用水价,其中前店后居从事不以用水为主经营的用户,暂不考核用水指标。经营项目不以用水为主,但从事以经营活动为主的用户,其超指标用水部分加收0.5倍,以用水为主及特业,不考虑商住情况,其超指标用水部分加收1倍。 七、社区、老年公寓、居民供暖锅炉均按2.65元/M3(含非饮用水)执行。小区绿化用水(含非饮用水)按3.795元/M3执行。以上情况均不考核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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