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发生两个同学打死了一个同学,请问学校有责任吗?学校该负什么责任。打人的
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发生两个同学打死了一个同学,请问学校有责任吗?学校该负什么责任。打人的15/17岁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受害者家属该得到什么补助?最高能得到多少补...
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中学教室里发生两个同学打死了一个同学,请问学校有责任吗?学校该负什么责任。打人的15/17岁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受害者家属该得到什么补助?最高能得到多少补偿,学校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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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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