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法的几个问题 分不多 大家帮帮忙

1中国一外贸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从上海到新加坡,承运人安排“前进号”货轮承运并在上海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如下:(1)5吨钾矿石;(2)100棵盆景松,每棵价值300美圆;(3... 1 中国一外贸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从上海到新加坡,承运人安排“前进号”货轮承运并在上海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如下:(1)5吨钾矿石;(2)100棵盆景松,每棵价值300美圆;(3)30吨广柑。提单注明适用海牙规则,船东对装货前和装货后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失或损害不负责任。外贸公司已把盆景松卖给了新加坡一客商,并把100棵盆景松的提单转让给了这一客商。在装货前,发现5吨钾矿石堆放在港口码头一仓库里已不见了,并且无法查明原因。其余的货装上船后,当船正要开航时,船上发生了火灾,把43棵盆景松烧毁。经调查火灾原因是由于一修船厂的工人在电焊船上一线路系统时疏忽造成的。在新加坡,当船上的盆景松由驳船运到岸上时,由于驳船的拖轮驾驶员的过失,造成驳船沉没,使另外37棵盆景松全部损失。仅有25吨广柑在新加坡交给收货人,但已发现内部全部腐烂不适宜人吃,其损坏原因不清楚。余下的盆景松已严重被机油污染,唯一的损坏依据是装运盆景松的卡车在装载该批货前曾运过漏油的集装箱。(本题20分)
现在若你做为上述货物保险人的法律顾问如何解决货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如何向该航运公司追偿?本案适用海牙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和损失赔偿方面结果各是怎样的?请说明理由。
2.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为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当年7月7日,卖方来函称: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对此,买方表示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本题10分)
提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多少差价损失?为什么?
3 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USD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事,便在6月12日上午9时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本题10分)
提问: (1)该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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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qichao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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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适用海牙规则,承运人不承担航运途中货物损失的责任。因此货主的所有货物损失责任皆由保险公司赔偿。《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如果适用鹿特丹规则:由于鹿特丹规则中第17条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这就使得承运人的管船义务始终贯穿航次始终,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承运人将不再适用免责条款的保护。
  因此,承运人对43棵盆景松和37棵盆景松承担责任。还有25吨广柑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5吨钾矿石的灭失。

  (1)规定了有效期的要约,不能撤回。至6月12日上午9时,被告负有义务,被告将房屋卖给了他人,违反了义务,原告在6月12日上午9时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即承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成立。
  (2)
  当他人是善意的,房屋归他人所有。
  当他人是恶意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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