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没离婚还可以跟香港人再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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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 商标在线注册 上 社文商标管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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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没离婚不可以跟香港人再结婚,在两地都犯了重婚罪,是违法的。
中国内地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重婚:“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由1911年第30号第2及5条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
两地无一例外的禁止了重婚,而大陆可以说是规定比较严格的,基于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概念,重婚罪的构成范围略大于香港。细读两地的重婚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虽然香港将重婚罪列入制定法的公诉重罪之中,但实际认定重婚其实是有困难的,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刑事审讯程序,对于重婚控方有举证的责任。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被控重婚的可能性又几乎为零,因为香港人的重婚行为几乎都是在港外地区发生。那么,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在香港结婚时,仍然在外维持另一段有效婚姻,法庭才会信纳而定罪,就算被告人坦白承认仍然在内地维持一段有效婚姻,成功检控的机会亦不高。根据香港的刑事法律证据条例(也即普通法的原则),例如举证存有其在内地所登记的一纸结婚证明书,只属于“传闻”的证据,不能作准。除非内地负责保管有关结婚纪录册的官员亲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关婚姻的记录和作证,法庭才会信纳。可以想象,目前的机制下,要安排内地官员到港作证,可比登天还难,这是难以克服的检控困难的现象。
中国内地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香港地区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重婚:“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由1911年第30号第2及5条修订;由1991年第50号第4条修订)
两地无一例外的禁止了重婚,而大陆可以说是规定比较严格的,基于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概念,重婚罪的构成范围略大于香港。细读两地的重婚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虽然香港将重婚罪列入制定法的公诉重罪之中,但实际认定重婚其实是有困难的,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刑事审讯程序,对于重婚控方有举证的责任。而香港人在香港本地被控重婚的可能性又几乎为零,因为香港人的重婚行为几乎都是在港外地区发生。那么,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在香港结婚时,仍然在外维持另一段有效婚姻,法庭才会信纳而定罪,就算被告人坦白承认仍然在内地维持一段有效婚姻,成功检控的机会亦不高。根据香港的刑事法律证据条例(也即普通法的原则),例如举证存有其在内地所登记的一纸结婚证明书,只属于“传闻”的证据,不能作准。除非内地负责保管有关结婚纪录册的官员亲身到港,在法庭上出示有关婚姻的记录和作证,法庭才会信纳。可以想象,目前的机制下,要安排内地官员到港作证,可比登天还难,这是难以克服的检控困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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