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中的问题
我的一个亲戚在农村买房,合同签定完毕,钱也现场交易。但是现在有个问题,就是签定合同时没有注明交房期限,现在我的亲戚希望能入住房屋,但是卖方却赖在里面不走,说是因为合同里面...
我的一个亲戚在农村买房,合同签定完毕,钱也现场交易。但是现在有个问题,就是签定合同时没有注明交房期限,现在我的亲戚希望能入住房屋,但是卖方却赖在里面不走,说是因为合同里面没说明。我不是很董房屋中的法律,希望能帮忙下,象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应对?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指出合同签定完成、钱支付到位后,最迟多久交付的买方使用的。如果有,是哪个法律中指出的,如果没有,是不是有办法能将这种情况变成对我方有利的。真的谢谢了~~~~~~~~~合同中有一条:(合同从即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齿,若一方违约,交付另一方违约金25000元。)这个“从即日起生效”,对我方有没有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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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从即日起生效”是指合同生效日期就是合同成立之日,这个时间与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四>可以参考一下。钱你已经付了,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房屋。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毕竟是你们疏忽了没有约定履行时间,如果对方交付了房子,你们可能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如果对方表示不愿交付房子的话,那就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同时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四>可以参考一下。钱你已经付了,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房屋。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毕竟是你们疏忽了没有约定履行时间,如果对方交付了房子,你们可能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如果对方表示不愿交付房子的话,那就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同时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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