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的最新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通过整合和规范,向社会有序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原则
(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学校体育设施的合理利用。
三、开放学校
各类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其他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四、开放范围
学校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各类体育场(馆)的建筑物、场地和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可纳入开放范围。
五、开放时间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一般为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应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六、开放对象
开放对象为青少年学生、周边社区居民。社区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到所在社区办理健身卡;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场馆参加健身或比赛,需经学校同意,在约定时间开展活动,并凭证、卡出入学校。
七、管理模式
各地政府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统一负责,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八、保障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开放秩序。完善学校安保工作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建立协同巡查机制。社区要安排专职安保人员会同社区民警对开放场所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置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场馆设施等行为。
(二)加强设施管理,确保活动安全。学校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体育设施周边明显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社区或体育部门应指派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三)做好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县(市、区)政府要为向社会开放设施的学校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四)实施财政补助,落实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应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开放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支付管理成本及校园安全设施维护等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财政、体育、教育部门另行制订。
(五)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开放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是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承担开放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保险、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责任。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开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
九、组织领导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学校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体育场馆设施。
教育、体育、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并解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教学秩序正常。
乡镇(街道)、社区要重点做好居民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居民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护设施和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
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下称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03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设立,归口省体育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体育产业项目,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是落实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支持符合全省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体育产业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领域,支持引导体育产业核心业态与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省体育局制定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方案,建设管理省项目库和专家库,指导、监督各市体育局开展储备项目评审,审查评审结果。各市体育局制定工作流程,组织评审、筛选、审核本市省级储备项目。各县(市、区)体育局做好本地项目储备、资格审查、材料把关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
第六条 根据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省体育局每年1月31日前发布年度项目库储备实施范围、目录及项目扶持导向,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项目库申报、评审和储备以国内外知名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项目、运动休闲项目、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建设项目、体育产业品牌打造项目、体育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省级以上体育产业重大活动项目、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打造项目为重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单位。申报时按规定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申报表、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和会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切实做好体育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认真、科学择优筛选储备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审核
第十条 各市体育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体育局申报年度省项目库推荐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已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省体育产业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或项目类别建立信息卡,注明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资金(项目)类别、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任务、简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库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根据体育产业结构调整、体育产业发展重点变化、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体育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市级相应的体育产业项目库,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章 项目库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入库并获资金补助的项目,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过程程序公开、项目公开、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必须从省项目库入库项目中选择。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按照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体育产业项目实施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并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按规定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的市、县(市、区),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群众反映弄虚作假的项目,省体育局将组成检查组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体育相关的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补助资金全程绩效管理,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建立落实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分析项目实施绩效。每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市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每年1月15日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补助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省体育局里在各市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全省综合评价。绩效管理评价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项目库建设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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