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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合法拥有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名乙与村民甲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民甲决定将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流转方式流转给村民乙,... 村民甲合法拥有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名乙与村民甲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民甲决定将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流转方式流转给村民乙,土地使用性质仍为农业用地。
问题如下:
1.村民甲在获得土地发包方同意后,是否可将A土地以转让的流转方式流转给村民乙;双方一块去公证处签了合同并做了公证。但是在场没有甲的妻子签字。
1.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吗?

2.哪妻子在过一段时间后,去法院起诉撤销这份合同,哪妻子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法律是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哪在这种情况下,把买受人行为定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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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46d3bc
2010-12-19 · TA获得超过287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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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说来是部分无效。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是按照户口分配的,因此甲只能支配属于他自己的那一部分土地承包权。不过也有特例,就是甲获得了他妻子的代理权,这种情况下甲可以代替他妻子和乙签订合同。
2,依据就是甲没有代理权。
3,可以。乙可以利用甲和甲妻子的关系主张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这样一来依然可以保证合同的效力。只要能证明甲应该拥有他妻子的代理权,则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当然了,用这种理由辩护是要冒一定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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