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保护长江,和长江曾受过多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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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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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悠久,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流域经济总量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例超过50%,流域内城市有186个,人口超过200万的特大城市有4个。

据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陆健健等有关专家介绍,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总量多达250多亿吨,占全国40%以上,其中80%以上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入长江,虽然近年来国家在长江的污染治理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但长江水污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目前长江干流60%的水体都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工业和人口比较密集的长江中下游上千公里河段,沿岸水质基本都在三类和四类之间。地处长江入海口的上海市,也只有在江中心长兴岛一带,才能取到三类水作为上海市的饮用水源。

此外,长江部分支流的污染和流域内湖泊的富营养化问题也很突出。据环保总局提供的数据,长江38条主要干流上的72个监测断面,能达到三类以上水质的断面只有46个。与此同时,长江流域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4000多个湖泊,半数以上也已处于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状态,其中杭州西湖、南京玄武湖、武汉东湖等,均达到了富营养化程度。

据了解,长江的污染来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工矿企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是长江流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据环保总局统计,2003年,长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已达163.9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72.5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91.4亿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481.4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31.8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346.6万吨。

其二是农业面源污染严重。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畜禽养殖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农村生活污水和山林地区径流污染等。据环保总局估计,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物总量与工业、城市生活等点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相当。

其三是航运量激增带来大量船舶污染。长江是横贯我国东西的水上运输大动脉,航运业十分发达,常年在水上运营的船舶有21万艘,这些船舶每年向长江排放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达3.6亿吨,排放生活垃圾7.5万吨。另外,因海损事故造成的油品、化学品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对长江水环境构成了极大威胁。

为实现新时期长江水源保护战略目标,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提出以下对策: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总量还是有限的,且时空分布不均匀,水又是一种十分脆弱的自然资源,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人们必须更新观念,提高保护水资源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强化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使保护水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为。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齐心协力,加快防治和保护步伐,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水环境和生存空间。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善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①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口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②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监管。

③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④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长期以来,工业污染采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措施,耗资大、效果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到以源头控制为主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包括选用无污染原料、采用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对造成长江流域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的,应调整其产业结构或实行“关停并转”。

3.完善法律制度

(1)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和《白皮书》,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另外,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规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一是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浓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在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这不仅与我国“九五”期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环保主要任务相一致,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空气、水对污染物稀释的问题,可有效削减污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对于同一污染源中多种污染物叠加收费,污染者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是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使收费水平略高于设备运行费用,这可刺激企业运转设备治理污染。

四是实施超标排污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无论是何种污染,排污即收费,超标即罚款,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使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吸纳地方有关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规定。

(4)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企业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该方面的立法。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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