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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993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
一、在1993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展开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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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因为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包括行政公署、区分所与街道办事处。本案中的派出所属于以上的范围,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的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如果该派出所没有被上级机关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此处罚,应该是越权违法,我不认为存在主体资格违法的问题,除非是非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即使一个行政机关不具备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而作出了这样的行政行为,只能说是越权违法,资格本身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根据“越权无效”原则,本案中派出所超出自己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处罚,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有上级机关的授权,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话,就不存在以上的问题。
不知,您是怎样认为的?相互学习哈!
2、如果该派出所没有被上级机关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此处罚,应该是越权违法,我不认为存在主体资格违法的问题,除非是非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即使一个行政机关不具备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而作出了这样的行政行为,只能说是越权违法,资格本身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根据“越权无效”原则,本案中派出所超出自己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处罚,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有上级机关的授权,以上级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话,就不存在以上的问题。
不知,您是怎样认为的?相互学习哈!
参考资料: 行政法学------徐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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