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文明发展过程中都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罗马文明的规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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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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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历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一 部文明史的发展。因此,对文明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身发展的认识。然而认识文明并非一件简单之事。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文明至今仍给我们留下了未解之谜,例如埃及金字塔文明以及玛雅文明。这其中有诸多原因阻碍了人们的认识,有的由于历史久远,有的是因为文明的突然中断,还有的则是因为不同的文明之间的特质不同影响了相互间的认识,如东方文明之于西方文明以及西方文明之于东方文明。正因为如此,认识文明的工作不仅艰辛,而且也充满了诱惑。 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人类文明的长时段表现进行描述甚至评估,也许应是某种大大高于人类的地外生灵的工作。特定时空和特定文化形态中的人做这种事,很可能被视为一种臆断。”
任何一种文明都是一种庞大的系统工程,对这一庞大系统进行评价和论证,显然是我辈力所难及的事情。但本着求知和探索的精神,笔者发现在人们长期探索文明现象、特别是探索古代文明现象的过程中,长期忽视了一种文明的重要性,这种文明即是古代罗马文明。 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我们对罗马文明的重新认识,有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西方文明的发展轨迹,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我们对西方文 明的内在特质的重新审视。关于西方文明的特质,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西方文明的特质主要体现为它的两个要素,即制度文明和社会伦理文明。这两个要素是对立统一的,它形成于罗马文明时代,贯串于西方文明的始终,构成了西方社会二元文化和政治结构。这种二元结构正是西方文明区别于东方文明的显著特征。 很长时间以来,无论是在西方人和东方人的认识中,罗马文明一直被掩盖在希腊文明的光芒之中。特别是在“言必称希腊”的时代,罗马文明更是成了希腊文明的复制品。诚然,希腊文明不仅对西方文明、而且对整个人类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通过对罗马文明的重新审视,我们却发现:与希腊文明相比,罗马文明显得更厚实和更成熟。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曾将人类历史分为四个时期,即“幼年时期”、“青年时代”、“壮年时代”和“老年时代”,其中的“青年时代”和“壮年时代”即分别代表着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虽然黑格尔的这种历史划分体现出了一种赤裸裸的欧洲中心主义文明观,但他对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的定位却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在笔者看来,之所以说罗马文明比希腊文明更厚实和更成熟,根本在于上述西方文明的两个要素在罗马文明中已经开始形成,并最终决定着日后西方文明发展的趋势。在西方文明发展的长链中,罗马文明有着比希腊文明更为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古代文明系统中最有价值意义的文明形态。 简言之,罗马文明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罗马共和政体为后世提供了最有价值的宪政形态
共和政体是罗马人的独创。英文“共和国”(republic)这个词就是源自于拉丁文respublica,意思是“公共的事业”。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曾经给罗马的共和政体下了一个定义,他说:“共和国属于人民大众所有,不是以任意的方式而聚集形成的人的集合均是人民共同体,人民共同体是一个不仅居于共同的利益需要,而且首先居于共同的 法律认识而联合形成的人的共同体。” 罗马的共和政体是历史的一种进步,它是一种“混和”政体,是对以前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衡化的产物。在罗马共和制以前,曾经出现过三种政体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西塞罗认为三种政体形式均有其缺陷:在君主制中,公民不享有政治权利,不参与公共决策,因此他们无法享有实际上的政治权利。在贵族制中,人民缺乏真正的、确确实实的自由,特别是在无权自由地选择地方行政官,并且没有人能保护它免遭贵族的滥用。在民主制中,政治权利的平等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尊重人的尊严,不允许人们享有他应拥有的高于他人的荣誉或权力等级。在西塞罗看来,罗马共和制正是对这三种政体形式的一种扬弃,具体而言,就是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 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绝妙地结合起来。关于罗马的共和政体,学者们均有不同认识。公元前2世纪中叶的希腊史家波利比厄斯认为,这种“混和体制”中的权力“分享”足以维持安定,因为政府的三个部分当中,没有哪个部门有足够的能力专权,每一部分都要仰赖其他的两个部分,才能执行各自的功能。不过也有史家认为这种对罗马共和政体的评价离罗马的政治现实相距甚远,在罗马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实行的是一种以贵族为主体的共和制,“因为虽然在名义上统治权属于各种议会的人民,由于经济、政治、军事和宗教的各种因素,人民会听从于‘较为优秀的人’,也就是贵族领袖,这些人实际上利用元老院和行政官员控制了生活和政府的各个层面。” 无论是“三权分立”式的共和制或是贵族式的共和制,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罗马的共和政体开了一个先例和原则:政治或政府的内部权力必须受到制衡。从历史演变的进程来看,罗马共和制经历了由贵族专权到贵族与平民分享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实现的。从平民保民官的设立开始,罗马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就已得到确立。保民官是罗马政治一大发明,也是罗马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保民官虽然没有行政权,但它对贵族的权力却可以起到制衡作用。罗马法律赋予了保民官两项特权:即对贵族议会决议的“否决权”和保民官的“人身保障权”。保民官的设立以及保民官权力的确立,是罗马平民和贵族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本身就体现了社会政治权力的制衡精神。此后,平民的权力进一步增大,从平民担任执政官,到平民会议的决议成为法律,权力制衡的原则进一步得到确立。 由罗马首创的这一权力制衡原则成为日后西方政治的发展的普遍原则,其意义和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日益追求民主化生活的西方社会,为什么没有选择雅典式的民主政制,而是广泛地从罗马共和政制中汲取源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西方的政治文化实践中,以权力制衡为基准的共和制是迄今为止一种最有活力的政制。在当今的西方政治体制中,无论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或是共和制的国家,权力制衡原则均是其政治发展的首义和灵魂。 著名的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不久前曾经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观点。杨小凯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之后得出结论:资本主义不等于经济成功。杨小凯认为,同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有的经济发达,而有的经济却落后呢?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是否有适当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杨小凯以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的发展为例,认为当时英国之所以比法国发达和先进,其中最根本的差距就是制度的差距。英国在1688年之后实行了宪政制度,即一种共和制度,英国的成功正是得益于这种共和制度。因为“有了这种制度才能限制当权者的机会主义。只有政府的机会主义限制住了,经济才能发展起来。这是英国发展起来的一个根本原因。”而被杨小凯誉为“坏资本主义”的国家之所以并不成功,其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没有实现权力制衡,于是造成政府腐败,机会主义盛行。 由罗马人民创立的共和制度,如同他们所创立的法律制度一样,对西方文明乃至于对整个人类文明,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历史价值将更加明显。著名的罗马法史家卢伊杰?拉布鲁纳(LuigiLabruna)教授对罗马的共和制度有一个总结,他说:“这一宪政制度的力量和独创性在于:它不是一个‘有关政治思想的抽象式创造’,它不是‘一个人或一代人的创作成果’,而是‘在长期的历史时期中,大量的人’提出、创造和经历过 的宪政制度。” 然而正如罗马文明长期被希腊文明的光芒所掩盖一样,罗马所独创的共和政治制度在它的法律制度的巨大光环之下,其价值并没有被世人所发现或者说没有被重视。这正是我们需要对罗马文明重新进行认识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罗马法律制度奠定了西方法制文明的基础
如果说共和制度是罗马人民的一大发明的话,那么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罗马人民创造的一个奇迹。有学者指出:“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了科学的主题,他们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 出原则并精心构建成一个体系。” 罗马的法律制度通称为罗马法,它涵盖了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发展时期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罗马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法占有首要的地位,正如20世纪欧洲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Grosso)所指出的: “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5]( P.1) 。罗马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从广义上说,罗马法又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即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由于罗马法的价值和高度发达主要体现在私法领域,由此,狭义上的罗马法即是指罗马私法。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正是罗马法的先进性所在。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惟有罗马将民事问题独立于刑事问题之外,使得私法独立于公法,从而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私法两个不同部门。罗马私法的发达,除了当时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原因之外,其中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罗马的政治家和罗马市民将私权看得比公权更高。这也反映出了当时罗马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观。因为罗马法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罗马全体市民参与创造的过程。罗马法的神奇之处,不仅在于它创造了奴隶制时代最优秀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在于它为后来的资本主义的欧洲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十七、十八世纪当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各国确立起来以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建立统一法制的要求。然而,欧洲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却惊奇地发现,他们所要寻求的统一市场的规则在罗马法中已经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因为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制度已经“给予几乎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法律思想的共同文法,并且,在不断变化但不可轻视的范 围内,提供了一批共同的法律规则。” 关于罗马法的历史地位,自近代以来的西方思想巨匠多有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也予以了极高的评价。他们认为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西方文明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它的法制文明。它是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来西方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而西方法制文明的渊源和基石便是由古代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制度。现代西方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均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而形成的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系。英美法系是肇端于英国的以日耳曼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依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同时参照罗马法,特别是其中有关契约、债权和继承制度的诸原则,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的法系。这两大法系构成了现代西方法制文明的基础。由此可以想见,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文明对现代西方文明的贡献是多么巨大。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法制文明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中国在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后,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终于已经明白了这个真谛。但是我们在这个历史的探索过程中,却也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 罗马的法律制度对于构筑西方文明的基础所显现出的巨大作用已是不言而喻。这种作用同时也映射出了罗马文明的历史重要性。作为一种具有前性的法律制度体系,罗马人为什么能创造出如此高度发达的文明?这也是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重新解析罗马文明的重要原因。
三、基督教文明奠定了西方文明发展的方向
基督教是公元一世纪在罗马帝国境内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宗教。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新的宗教,是因为与传统的罗马多神教不同,基督教是将上帝视为唯一信仰的一神宗教。基督教的形成,即是与传统的“两希”文化整合的过程,同时也是与罗马文化整合的过程,正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基督教完成了自身文明基础的构建。 基督教脱胎于希伯来文明中的犹太教,但在罗马帝国的传播过程中,它却受到了希腊和罗马文化的不断改造,最终完全脱离于犹太教的影响而形成为一种全新的宗教。原始基督教的教义在经过保罗派的改造后,已经摆脱了犹太文化的局限性和排他性,开始形成为适应于所有民族和文化背景的教义,从而导致基督教真正地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宗教。其后,经过拉丁教父们的努力,基督教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的教义和思想体系,最终奠定了决定日后西方文明发展方向的基督教文明基础。 在与罗马文化的整合过程中,基督教从与罗马文化的不断对抗到与罗马文化的逐渐相融,期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时期。公元四世纪,是基督教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在君士坦丁宗教政策的大力扶植下,基督教不仅完成了自身内部的整合,同时也完成了与罗马社会的整合,一举登罗马国教的地位。这一历史的转变过程,不仅对于基督教自身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对于促成罗马社会由传统文化向新型文化的转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0世纪西方著名的历史哲学家和文化史学家克里斯托弗?道森(ChristopherDawson)曾经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历史转变的意义,指出“罗马帝国的改宗基督教,奥古斯都和尼禄的国家变成君士坦丁和狄奥多西的国家的过程,与这种新型文化的兴起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这一点从来没有为历史学家所充分认识到,这是由于古代和近代历史之间的奇特分离,使得在这方面仍受着意大利人文主义者的理想与偏见影响的英国教育完全忽视了对第3和第4 世纪这一过渡性历史时期的研究。”在道森看来,这一历史转变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基督教无意识地将“一个新的原则已传播给蕴含着变革的无限可能的罗马世界的静态文明。”那些信仰基督教的人们“把这个世界给颠倒过来了,他们推举恺撒以外的另一位国王—耶酥。……这一创造性的革命行动标志着世界历史、首先是西方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基督教文明的真正成功之处,主要体现在它对西方民族和西方文化发展趋向的确立上。 西方历史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中央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因此从城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很难将众多民族和地区长期统一在一个政治制度之下。然而基督教却以一种信仰将西方所有民族和国家统一在一个范畴之内。就像公元7世纪后伊斯兰文明将阿拉伯世界统一起来一样。罗马帝国灭亡后,蛮族摧毁了由罗马人长期建立的一切先进的东西,西方的天空从此由“光明”变得“黑暗”。然而正是在这一片“黑暗”之中,基督教率先承担起了对西方各民族的文明传导作用。道森曾指出:当罗马帝国成为一片废墟的时候,“基督教会承袭了罗马帝国的传统。它作为一个较高文明层次的使者,带着罗马法的威望和罗马名字的权威来到蛮族中间。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了一个任何蛮族国王或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空隙,而这个空隙被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定者的教会弥补了。”由此,道森将基督教的那些拉丁教父如安布罗斯、奥古斯丁?利奥和格里高利誉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文化之父,“因为只有当西方的不同民族被融合在基督教世界的精神团体中时,他们才获得了一个共同的文化。最重要的是,正是这一点把西方的发展与其他的世界文明区别开来了。”[8] 如果说罗马文明在上古世界的发展是伴随了政治强权威严的话,那么与此相反,进入中世纪,基督教却是依靠文明的力量征服了政治强权。在崇尚武力的蛮族世界,基督教通过其坚忍不拔的精神将西方各民族和国家皈依到了一个方向。正是在征服蛮族的过程中,以罗马为中心基督教逐渐摆脱了东方文化的因素,开始了纯粹西方化发展的进程。 基督教文明的另一个成功之处,在于它在西欧建立了一个与政治文化生态相并立的精神伦理文化生态,从而确立起了西方社会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影响的二元结构。在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世俗的政治权力从未出现过像罗马帝国时的那种强力和统一组织,而作为宗教的精神权力象征的罗马天主教会,却成了西欧各国教会的中心,从而使得世俗权力很难将权威建立在宗教权力之上。相反,宗教权力却屡屡试图将这种权威建立在世俗权力之上,“卡诺沙事件”即是一次宗教权威的体现。不过,既使是在被称为“黑暗时代”中世纪,“由教会强迫实现的宗教统一从未造就一个真正东方型的神权政治”。西方社会的这种二元性结构,正是它区别于东方文明一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东方文明的几个形态中,要么神权服从于俗权,如古代埃及文明和两河流域文明;要么俗权服从于神权,如伊斯兰世界的阿拉伯文明。 在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确立以后,基督教虽然不像中世纪那样以强力干预世俗权力,但基督教却仍以一种社会精神伦理的形式来影响世俗社会和世俗政治。被誉为对当代西方影响最大的思想家的韦伯在他的巨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曾对这种影响作了详细的论述。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全部现代文化的一个根本要素,即以天职思想为基础的合理行为,产生与基督教禁欲主义”,“因为当禁欲主义从修道院的密室中出来并且开始支配世俗的道德观念时,它便在建设现代经济秩序的巨大宇宙中发挥着它的作用。”于是,在这种宗教精神的作用下,“一种独特的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已经形成。由于意识到处于上帝的全面恩宠之中并受到上帝的明显保佑,只要在形式上正确的界限之内,只要道德品行白璧无瑕而且在财富的使用上无可指责,资产阶级实业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金钱利益,同时感到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义务。此外,宗教禁欲主义的力量还为他准备了一批有节制的、尽职的、勤奋异常的、把劳动视为上帝之所希望的一种社会目的而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劳动者。”事实上,基督教伦理对现代西方文明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经济建设的秩序中,而且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圣经》中“十戒”所确立的宗教道德原则,已经成为规范现代西方社会生活的普遍原 则。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西方文明等同于基督教文明。
法律和道德,是现代西方国家用以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两大武器,加上以权力制衡为基准的政治制度,以资本主义文明为核心的西方文明,经过多个世纪的锤炼,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极为稳定和成熟发达的文明系统。而这一文明系统的基础,在罗马时代的文明中就以得到初步确定。成熟的法律体系,先进的政体模式,以及以基督教伦理为核心的社会伦理体系,都可以在罗马文明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摘自 湖南师范大学 兰奇光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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