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招投标审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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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审计
一、招标文件审计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的施工招标文件审计中应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主要内容是否完整,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标书等。
(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审计部门的资料应包括: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四)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五)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
(六)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
(八)施工招标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级压价。
(九)不允许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严格按国家政策要求拨付工程款。
(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审核变更、索赔、工程价格调整等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补充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款,以便项目的审计和合同条款均能得到执行;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
(十一)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有无肢解工程,局部进行招标现象。
二、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标底的审计
(一)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二是评定标价的参考值,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此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
(二)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一般认为招标控制价的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但招标控制价与标底有明显的区别:(1)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投标价不会高于它。标底是密封的,开标唱标后公布,不是最高限价。投标价、中标价都有可能突破它。
(3)招标控制价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投标人的报价都要低于该价,而且招标控制价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只是作为一个对具体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一般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占有权重,所以说标底能影响哪个投标人中标。(4)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能够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标底是招标人期望的中标价,投标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越容易中标。
一、招标文件审计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的施工招标文件审计中应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主要内容是否完整,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标书等。
(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审计部门的资料应包括: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四)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五)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
(六)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
(八)施工招标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级压价。
(九)不允许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严格按国家政策要求拨付工程款。
(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审核变更、索赔、工程价格调整等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补充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款,以便项目的审计和合同条款均能得到执行;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
(十一)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有无肢解工程,局部进行招标现象。
二、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标底的审计
(一)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二是评定标价的参考值,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此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
(二)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一般认为招标控制价的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但招标控制价与标底有明显的区别:(1)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投标价不会高于它。标底是密封的,开标唱标后公布,不是最高限价。投标价、中标价都有可能突破它。
(3)招标控制价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投标人的报价都要低于该价,而且招标控制价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只是作为一个对具体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一般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占有权重,所以说标底能影响哪个投标人中标。(4)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能够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标底是招标人期望的中标价,投标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越容易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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