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解答一下,谢谢~
有一个家庭。成员有5个兄弟3个姐妹,还有一个不能自理的老太太。老太太现有一套楼房。这个老太太有5个兄弟轮流抚养~一家一个星期。排行最小的这个兄弟和以上4个哥哥都不合适,但...
有一个家庭。成员有5个兄弟3个姐妹,还有一个不能自理的老太太。老太太现有一套楼房。这个老太太有5个兄弟轮流抚养~一家一个星期。排行最小的这个兄弟和以上4个哥哥都不合适,但是和三个姐姐好,这个家庭现在可以分成两大派,一是这4个哥哥,二是最小的兄弟和三个姐姐。水火不容。但是这个老太太站在这个最小的兄弟和三个姐妹这边,三个姐妹和这个最小的兄弟就是想占有老太太的财产,这4个哥哥对老太太都挺好。要是老太太写遗嘱把财产分配给这三个姐妹和最小的兄弟,这4个哥哥还可以得到财产吗?详细点,这4个哥哥有什么对策吗?请高人解说~~谢谢~~
现在不是问需要不需要~说白了。哥哥可以把钱仍了也不给他们,明白?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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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了遗嘱给最小的兄弟和三个姐妹,那除非4个哥哥当中有无劳动能力的人,否则没有办法获得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的,因为没有具体的遗嘱内容,也不清楚事情的详细情况,无法进一步解答,建议如果有遗嘱存在的情况下,找当地律师咨询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做法,我个人觉得不太好,仅提出来也和其他律师同行交流一下。
如果能认定老太太无行为能力,则老太太是无法写遗嘱的,无法写遗嘱,即使被认定以后有了遗嘱,最后也会认定为无效的,这样的话,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走法律程序了。
法定的无行为能力的情形包括了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的其他状态,就是不知道楼主说的生活无法自理有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了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做法,我个人觉得不太好,仅提出来也和其他律师同行交流一下。
如果能认定老太太无行为能力,则老太太是无法写遗嘱的,无法写遗嘱,即使被认定以后有了遗嘱,最后也会认定为无效的,这样的话,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走法律程序了。
法定的无行为能力的情形包括了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的其他状态,就是不知道楼主说的生活无法自理有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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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登陆当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直接电话联系。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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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优先
如果老太太立下这个遗嘱了,应当遵循本人意愿
补充一点,并不是说你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你就有继承权,他没尽义务就没有继承权
如果他没有做诸如杀害伤害被继承人,篡改遗嘱,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的话,他都是有继承权的,即使老人没遗嘱。
如果老太太立下这个遗嘱了,应当遵循本人意愿
补充一点,并不是说你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你就有继承权,他没尽义务就没有继承权
如果他没有做诸如杀害伤害被继承人,篡改遗嘱,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的话,他都是有继承权的,即使老人没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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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问题属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该条文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要是老太太写遗嘱把财产分配给这三个姐妹和最小的兄弟,这4个哥哥就得不到财产。除非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
附:《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说白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淡定淡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该条文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要是老太太写遗嘱把财产分配给这三个姐妹和最小的兄弟,这4个哥哥就得不到财产。除非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
附:《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说白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淡定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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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的话只能按照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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