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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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如下:
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3、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4、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5、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6、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7、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宅基地有偿退出,不得超出两条红线,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不得违反一户一宅,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3、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4、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5、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6、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7、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宅基地有偿退出,不得超出两条红线,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不得违反一户一宅,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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