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114万元(200+34-8-11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4
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之前的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只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营业外支出 114万元(200+34-8-11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4
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之前的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只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80